被迫離職書要怎么寫才合法 三年前單位未繳社保,現在我能提出被迫辭職并要求經濟補償嗎?
網友咨詢:
我三年前入職公司,單位第一年未給我繳納社保,后兩年繳納了。現在與單位產生了勞動糾紛,我還能以單位三年前沒有給我繳納社保提出被迫辭職并要求經濟補償嗎?
〖律師解答〗:網友的問題很普遍被迫離職書要怎么寫才合法,很多單位就是這么干的:試用期不繳社保、工作不滿一年不繳社保、社保繳納未按照勞動者實際工資收入而是按照最低工資標準繳納等等。坦率的說,這些都是違法行為,但是,對于單位的這些違法行為,勞動者能否以此提出被迫辭職并主張經濟補償呢?
根據法律及司法實務,一般情況下,因用人單位未給勞動者繳納社保發生的社保繳納糾紛不屬于勞動仲裁與法院訴訟的管轄范圍;但對于社保損失糾紛的,勞動者可以申請仲裁或者提起訴訟維權。
一、對于用人單位未繳納社保被迫離職書要怎么寫才合法,勞動者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提出被迫辭職的,實務中一般認為只有:
1、單位根本未給勞動者辦理入職參保登記,也就是根本沒有開立社保賬戶;
2、單位雖然辦理了入職參保登記,開立了社保賬戶,但沒有繳納社保費的;
3、單位上述違法行為持續的。
只有符合上述三種情形的,勞動者可以及時行使解除權,并可以據此主張經濟補償。
二、我國現行法律法規沒有規定勞動者行使勞動合同解除權的除斥期間,但是,其行使仍然受到一定期限的限制。
勞動者提出被迫解除就是行使解除權,勞動者具有任意解除權,但是,解除權的行使應受到一定期限的限制,勞動者不得怠于行使。
1、根據《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條之規定,解除權的除斥期間為一年,也就是說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自解除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內不行使,或者經對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
2、單位的違法行為持續的則不受一年期限的限制。
三、結論:
案例中,用人單位的違法行為2年前已經中止了,單位后面為勞動者繳納了社保,即違法行為已經結束了被迫離職書要怎么寫才合法,得到了單位的糾正,2年后勞動者再以單位3年前未繳納社保提出被迫辭職的,可以,這是勞動者的任意辭職權也就是解除權的行使,但是,再據此向單位主張被迫解除的經濟補償的,則不受法律支持。
四、勞動者要求單位補繳社保嗎?
當然可以。
對于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保的行為,勞動者可以向社保經辦機構投訴并要求補繳,社保機構受理后也可以向單位追繳,責令單位予以補繳。
對于單位不能補繳給勞動者造成社保待遇損失的,勞動者可以申請仲裁或者提起訴訟索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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