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罪悔罪情況怎么寫 檢察官手記:同是殺人案,坦白認罪的被判死刑,認罪后翻供的逃脫責罰,這真的公平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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寫在前面——
《》發表后,引來意想不到的關注。這種結合了現實問題和冷靜思辨的敘述方式,讓旁觀者體會到了司法和人性的力量。
此后“人間界”接到不少法律界朋友發來文章,其中同為檢察官的夏尤先生這篇文章,尤為尖銳地直面司法現實。征得夏先生同意,全文刊發。
需要提前說明的是,本文涉及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口供,皆已確定在正常情況獲得,非刑訊逼供等特殊方式獲取。
1
當N被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判決書最終擺在我面前時,實在無法找到合適的字眼來描述我的心情。
N是一個外地來京務工人員,通過手機微信聊天結識了一個職業賣淫女,也就是本案的被害人M。他第一次前往M的住處嫖宿時,也許是為了向他招攬更多的生意,所以沒有收他的錢。
N第二次前去嫖宿時便出于僥幸心理僅帶了100元,但這次結束后M一定要他付嫖資300元。他說下次一定補齊,但M卻不依不饒,并聲稱如果拿不出錢她就要喊人。
情急之下,N用屋里的一卷膠帶纏上了她的手腳和嘴巴準備逃走,還告訴她纏的不緊,隨后可以自己解開。
但此時屋外有人走過來的動靜(M門外常有不三不四的人前來敲門,當晚就不止一回),M便借機再次反抗、呼叫。這回慌亂中的N扼住了M的脖子,M頃刻之間便氣斷魂絕,N自己也傻了眼。
等回過神兒來,恐懼中的他決定一不做、二不休,于是從廚房取來一把菜刀,將M的尸體大卸八塊,用屋里的一只拉桿箱裝了運到一個荒僻的公廁……
2
這個案件發生在深夜被害人那間獨居的小屋里。M已死無對證,也沒有現場目擊證人和監控錄像資料證明當時的具體情形。也就是說,除了N自己的有罪供述,這個案件沒有其他的直接證據。
但N從被抓的那天起,一直堅持認罪、悔罪,直到坐在審判席上不曾有絲毫改變。在法庭上交代罪行時,一直拘禁木訥的他還突然失聲痛哭起來,臉深埋在雙手里,身體劇烈地顫抖著。
但最終判定他死刑的依據也正是他自己的有罪供述,這合理嗎?
如果單從犯罪事實來看,尤其是案卷材料中那些令人毛骨悚然的頭顱、尸塊,很多人都會覺得N死有余辜。但法律的威力不僅在于懲罰的嚴厲,更在于其適用的公平,而公平的含義之一在于——相同的證據狀況應該得到相同的判決結果。
但我看到的卻是不同案件中相同的客觀證據之外,僅僅因為被告人翻供與否,結果天壤之別!
3
先說另外一樁殺人案——
被告人D在一條黑胡同里與被害人相遇時,因為雙方身體碰撞發生了口角和互毆。D情急之中掏出隨身攜帶的一把水果刀刺中了被害人的胸部并逃回附近的小旅館中。
搏斗發生的地方同樣沒有監控錄像和目擊證人,但他走出胡同后的一路上都被沿街的攝像頭記錄了下來認罪悔罪情況怎么寫,直至他走進旅館用一件衣服遮擋著胸口的樣子都清晰可見(搏斗中他自己也被刀劃傷)。
公安人員也正是根據這些錄像資料順藤摸瓜找到了那家旅館里,從他入住登記信息中查出了他的姓名并對他上網通緝。后來他用自己的身份證在外省入住旅店時被當地警方抓獲歸案。
到案后他不僅如實供述了在北京這邊的犯罪事實,同時還主動交代了一起在當地實施的盜竊罪。
但他的法律援助律師是個如今流行的“死磕派”,堅持要為他做無罪辯護。
他隨之受到啟發,在第二次開庭時突然推翻了之前的有罪供述,稱自己根本沒有在北京殺人,案發當晚他也根本沒有去過現場那條胡同,自己胸口的傷疤是后來不小心被樹枝劃破的,至于之前會作有罪供述則是因為自己這些年來先后經歷股票慘跌、女友分手等等挫折,失敗的人生讓他對前途徹底絕望,所以——“還不如去坐牢”!
監控錄像資料中的人雖然憑肉眼判斷能確定是他,但達不到技術鑒定所要求的清晰度和完整度(鑒定要求的條件是錄像中被鑒定人五官必須正面而清晰),現場也沒能提取到他的生物痕跡,所以那個案件幾經拖延,最終只以他承認的盜竊罪事實作出最終判決,殺人的事實不予認定!
4
另外一個案件中女被告人G是個“小三兒”。因為爭風吃醋在被害人(“正妻”)家無理取鬧時與之發生口角和撕扯,沖動之下用雙手將其掐死,隨后又把尸體拖進房間的衣櫥里隱藏起來,打掃現場之后還順手牽羊拿走一些珠寶首飾。
其間,她下樓一次往垃圾桶里扔東西時匆匆忙忙出入的身影被樓下的監控錄像記錄了下來(但同樣無法進行技術鑒定)。
到案之初,她也對自己殺人的罪行供認不諱。但后來不知是內省自悟,還是也有高人指點,先是在看守所裝瘋賣傻,之后也突然推翻了有罪供述,稱自己那天去找被害人時發現她們家的門是虛掩著的,她出于好奇走了進去,之后在衣櫥里看到了已經死亡的被害人……
這個案子的處理更干脆,直接抹去殺人的事實不予起訴,僅以她承認的盜竊罪下交基層檢察院處理。
這兩個案件最終判決時,被告臉上那種喜不自勝的得意表情至今在我腦中揮之不去。現在隨著N死刑判決的落定,我感覺那兩個被告人簡直要從記憶中跳到我的面前狂舞一番了,讓人怎能不糾結?
5
這樣的“奇葩案件”不僅我自己辦理過,我的同事還辦過更出格的——一個殺人案件中,被告人和妻子(被害人)發生了口角,沖動之下將其掐死,之后也是更加喪心病狂的碎尸、拋尸。
接下來的情節跟剛才說的幾個案子如出一轍——被抓之后供認不諱,之后突然全盤翻供,稱自己既未殺妻,更未拋尸,而之所以后來能帶著公安人員從某條河里找到妻子的尸塊,是因為自己“作了一個奇怪的夢”——
他根據夢境的指引找到了尸體!這個案件的被告人后來也被法院宣告無罪釋放。
現在面對著N的死刑判決我不禁想——N手中的翻供“素材”要比前面這幾個被告人的好得多!
6
那幾個案件的被害人至少都是正常公民,生前的社會關系簡單清楚,案發前接觸過的嫌疑人員明明白白。
但N案中的被害人M是一個職業賣淫女,前來她住處的嫖客絡繹不絕,M的手機通話水單中就顯示著大量的陌生號碼,也根本無法逐一核實到底是些什么人。
在案發現場提取到的煙頭、口香糖上也盡是無法比對來源的其他人的生物痕跡。單憑這一點,N就可以把殺人兇手的角色推脫給這些人中的任何一個。
至于碎尸、拋尸,他也完全可以仿照上面那個“夢的解析”來信口胡扯,或者保守一些說自己發現被害人的尸體后因為擔心說不清原委,脫不掉干系才干出了碎尸、拋尸的蠢事——我見過的另外一個翻供案件中,被告人就是這么說的。
總之,依著這些充滿想象力的翻供思路和膽量,N要自圓其說實在不是什么難事兒。而法院如果堅持同樣嚴格的證據裁判標準,也只能宣告他無罪!
可是,他偏偏就是不翻供。也正因為他不翻供認罪悔罪情況怎么寫,所以最終被處以極刑。對比其他幾樁奇葩案例,這合理嗎?
對這種怪現象,老百姓們有著更加直白和形象的概括——“坦白從寬,牢底坐穿;抗拒從嚴,回家過年”。
7
客觀的說認罪悔罪情況怎么寫,這個令人糾結的現象至少暴露了中國刑事訴訟向西方法治發達國家學習和引進制度過程的片面性缺陷。
近年來,在佘祥林、趙作海、念斌、呼格吉勒圖等等一些冤假錯案的沖擊和“保障人權”、“程序正義”的理念影響之下,我們僅僅引進了嚴格的“證據裁判”原則,卻忽視了其配套措施——“辯訴交易”制度的構建。
“辯訴交易”制度——
“辯訴交易制度普遍存在于西方法治發達國家的刑事訴訟之中,與嚴格的“證據裁判”原則剛柔并濟,共同支撐著維護公平、正義的刑事訴訟體系。
在有效的“辯訴交易”制度下,被告人可以以認罪伏法的態度光明正大地換取司法機關徑行、從輕的量刑。畢竟犯罪是復雜的,嚴格的證據標準之下,司法的追訴能力也是有限的,所以“辯訴交易”既可以避免犯罪人在犯罪之后鋌而走險,死不認罪,省去了冗繁高昂的審判成本和產生“漏網之魚”的風險,同時也為那些真心悔過的犯罪人提供自我救贖的機會。
現代司法制度之下,即便證據裁判和辯訴交易制度并存,也不能確保“漏網之魚”可以完全杜絕(比如美國著名的"辛普森案“),但前述那種非此即彼、強烈違和的“奇葩案件現象”卻可以大大減少。
作為一名檢察官,我真誠期望中國的刑事司法制度能夠改革、進化地更加科學、精細一些,不再于高、大、上的法治口號聲中眼睜睜地看著“奇葩案件”的不斷盛開和“漏網之魚”大搖大擺地溜走,不再讓本來簡單、清楚的案子人為地變成“疑難、復雜”案件,也不再讓手操司法雙刃劍的司法者再徘徊在良心的糾結和折磨之中。
作者簡介:
夏尤,一個從事公訴職業十余年的檢察官,一個從未拋棄理想的公務員,一個業余文字愛好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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