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规。
2.组织交通工程质量的检查、评比,定期发布工作质量动态,负责工程交工、竣工验收的质量鉴定,并参加交工、竣工验收。
3.组织一般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鉴定和处理,上报重大工程事故。
4.组织交流质量监督、社会监督、施工企业自检的工作经验,组织质检人员、监理人员、试验人员和自检人员业务培训。
5.监督勘察设计、施工、监督、构配件生产单位的资格(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并审查其质量保证体系,督促完善其质量管理手段;监督各单位在资格(质)等级和允许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活动,经常深入现场,掌握工程质量动态。
6.参与所监工程的设计会审、建设市场管理、监督招标工作;参与交通优秀勘测设计、新工艺、新材料以及试验工程的鉴定。
7.及时协调处理各种工程质量纠纷,依法查处违反交通工程质量管理的行为。
8.承办交通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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